西安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作者: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17〕56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西安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移转化,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6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论著成果:包括科学论文、科学著作等。

(三)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四)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科研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双方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学科办、教务处、研究生院、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政策、办法;审议、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事宜。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的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建立学校科技成果库和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学校“科技成果池”;组织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代表学校审定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合同(协议);负责完成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及报送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校内外相关事务协调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等日常事务,做好涉及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备案工作,将教职工成果投入“科技成果池”。做好面向企业实施的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日常工作。

第九条  研究院是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及许可的实施单位,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相关工作。做好科技成果孵化、推介、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自行投资、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转化的相关工作,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份。

第十一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科技成果转化岗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完成成果认定及备案,将拟转化学生成果投入“科技成果池”。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作价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二)知识产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询价与定价:询价采取评估与洽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交易额较小的成果转化项目,一般采取洽谈方式进行;技术交易额较大的成果转化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格进行商业洽谈,确定交易标的。

(四)审核公示:经询价与定价后的待交易成果,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作价入股的交易合同由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签订,并完成变更手续,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合作的校外单位(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净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股权收益等成果转化所得扣除税金、中介费(含评估费)用等必要成本后可完全用于分配的收益。

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在两年内由成果完成人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将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10%归学校所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职务科技成果两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20%归学校所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科技成果由个人自行投资转化的,经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经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作价或第三方评估作价后,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90%,10%归学校所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的,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持股比率,学校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代持。

(四)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按学校横向科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确定权益分配。上述权益分配均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 10%的中介费用,具体计提比例另行商定。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条件,探索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依托自身开发的科技成果开展离岗创新创业、赴企业兼职兼薪等途径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公司离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教师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技术相对比较成熟、有一定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开展后续研发、中试等应用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同时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科技成果持有人遵守法规,依法转化。对在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违规转化者,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