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17〕13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是指以西安科技大学为依托或承担单位获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校外单位委托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科研活动经费,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来自于境外企业、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等。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均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属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的各种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财务处、科技处设专人办理科研经费的核算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纵向科研)或合同约定(横向科研)使用经费,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授权科技处、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人事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履行管理和监督约束职能。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一)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科研合同审定与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负责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外协费的审核;组织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做好绩效考核与结余经费管理;配合学校财务处和审计(监察)处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收入支出管理。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经费收支使用,做好经费预算的支出控制;审核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技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审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四)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配合科研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预算批复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签字确认支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或经办的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纵向科研经费主要由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构成。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科技处、财务处共同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意见修订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直接经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西安科技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间接经费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经费管理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核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等立项文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或学校相关办法履行相应的预算变更程序,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后实施。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财务处备案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预算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批后予以调减。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事项,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科研外协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出境从事科研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报销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国家其他相关出国出境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且项目实施正常,年度剩余经费可以按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结题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挂账时间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收回结余经费的,项目组可以继续安排作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签字确认支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或经办的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一)项目组人员出差执行《西安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勘查、测绘、矿区调研以及矿井下等野外及恶劣环境作业的人员,按照120元/天•人发放工作补贴。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事项,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科研外协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允许支出一定数额的助研费。助研费主要用于为参与科研工作的学生发放助研补贴等,助研费原则上当月报销,按国家政策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将部分技术工作委托给校外技术人员或临时聘用校外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科研经费账面余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允许聘请一名财务助理。上述委托(聘请)与学校不形成劳动关系,劳务费在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造表发放,按国家政策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或凭税务机关为被聘人员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支取。
(四)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预支绩效,列入项目绩效核算总额,且预支绩效部分不得超过到款经费(扣除设备费)的30%。
(五)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之后,结余经费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对待,可按照个人承担的研究工作量以及工作效果向项目组成员发放科研绩效,科研绩效总额不超过结余经费的80%,领取科研绩效需按国家税收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横向科研项目需要提前开具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预借财务票据申请表暨承诺书》,经科技处审批后,在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按照实际到款额进行分配,学校提取转让所得10%作为校科研管理费,剩余部分作为奖励,由课题组自行安排使用,人员费、绩效支出不设上限。
第五章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标准
(一)纵向科研经费提取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计提使用;校拨科研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用。
(二)横向项目:按实际到帐科研经费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与科技发展基金,其中校科研管理费3%,校科技发展基金1%,学院(部)科研管理费1%。
税金按照税务部门的征税标准由财务处统一代征。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
(一)校科研管理费由科技处根据年度科研事业计划,提出年度使用预算,并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科技处使用。
(二)学院(部)科研管理费单独建卡,由学院(部)行政负责人按照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支配使用。审批权限参照学校行政事业费标准执行。
(三)校科技发展基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四)科研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以及项目跟踪管理服务等的差旅费、会议费、市内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通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报刊资料费、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西科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